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3號原 告 黃耀興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被 告 江禮廣 江禮源 江禮財 江福枝 江福倉上 列 5人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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