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9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瑞國(即久安工程行)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241 萬8,9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958 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2 萬4,4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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