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393號
TYDV,101,訴,2393,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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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9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錦強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錦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4,577 元,
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9,74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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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