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59號
原 告 郭清榮
被 告 趙令煌
趙令欽
趙富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 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10月19日 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1 年11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