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241號
TYDV,101,訴,2241,201212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41號
原   告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
被   告 蕭毓欣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11月7 日以101 年 度補字第483 號民事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 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 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 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1/1頁


參考資料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