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806號
TYDV,101,訴,1806,2012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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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06號
原   告 誠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進隆
被   告 管沛蓁(原名:管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 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 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 、第26條之1 、第79條、第113 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 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 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 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前經經濟部於民國101 年5 月21日以經授中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且原告於起訴狀所載法定 代理人管進隆並非原告經廢止登記時之唯一股東,有經濟部 中部辦公室101 年11月2 日經三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 卷可憑,而原告迄今並無向本院申報清算人、選派清算人,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1 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管進隆 未經股東會決議選任為原告之清算人前,原告以管進隆為法 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即與法定程式未合,本院並已以10 1 年11月12日101 年度訴字第1806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 正,該裁定業於101 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可憑,是原告之 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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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