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68號
原 告 黃偉銘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被 告 蔡虹紫
黃鴻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15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中壢家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楊晴翔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