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126號
原 告 游惜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被 告 游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確認原告游惜(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游愛珠(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65年5 月3 日死亡)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原告游惜(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游愛珠(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65年5 月3 日死亡)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 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