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魏許富士
被 告 楊秀環
廖啟斌
江子靖
許涵湘
江沛淇
江百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秀環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因按「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上列二項要件,限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