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3號
再審原告 吳宗霖
再審被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簡
上字第139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
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萬元,應徵同一審級(
第二審)再審之訴裁判費4,3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