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社區規約開徵公共基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48號
TYDV,101,補,548,201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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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呂潘阿玉
訴訟代理人 李培綜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社區規約開徵公
共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依民事
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為何?及系爭訴標的金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查報「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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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