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呂潘阿玉
訴訟代理人 李培綜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社區規約開徵公
共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依民事
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為何?及系爭訴標的金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查報「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