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504號
TYDV,101,司繼,1504,2012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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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黃東明
關 係 人(即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人)
      黃玉霞
被 繼承人 黃金龍(亡)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 年度司繼字第1504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民事卷宗內除黃玉霞之身分資料(含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聲明狀首頁之個資記載以及卷附之戶籍謄本)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金龍之長男,同為 繼承人之次女黃玉霞,已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聲明限定繼承 ,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效力所及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 查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經查聲請人黃東明為被繼承人黃金龍之長男,為繼承人之一 ,被繼承人黃金龍之次女黃玉霞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明 限定繼承,並經本院101 年度司繼1504號受理在案,此經本 院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司繼1504號卷宗,核閱無訛。因聲請 人黃東明亦為陳報遺產清冊效力所及之人,有瞭解被繼承人 財產狀況之正當性存在,惟陳報人黃玉霞原提出之全戶戶籍 謄本以及於聲明狀首頁有關年籍等個資之記載,均係供本院 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事涉其個人身分 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 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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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