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李汪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豔玉(即被繼承人林建一之繼承人)、林
伊紗(即被繼承人林建一之繼承人)、林儷和(即被繼承人林建
一之繼承人)、林儷欣(即被繼承人林建一之繼承人)、林靂玄
(即被繼承人林建一之繼承人)、林立崴(即被繼承人林建一之
繼承人)、林曉琦(即被繼承人林建一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