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1年度,3號
TYDV,101,司執消債清,3,20121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陳綺湄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其憲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代 理 人 蔡沛蓁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沈志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1 年度消債清字第3 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陳報狀(參照本院101 年 度消債清第3 號卷宗第50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 司執甲字第43746 號民事執行處函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所示,其名下財 產有宏利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及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 契約,另有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366 股經 前開法院扣押,而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6日召開債權人會 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就債務人所有之股票變賣價金及保單 價值解約金進行分配,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 前揭保單經宏利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全球人壽股份有限



公司共解繳保險契約解約所得116,104 元,上開法院逕送股 票變賣所得5,898 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 變價完畢,是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12 2,002 元。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 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 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