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59號
TYDV,101,司執消債更,59,201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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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沈維勤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
代 理 人 黃碧鑾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台東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
代 理 人 覃桂芳
債 權 人 行政院中央健康保險局東區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代 理 人 王素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 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債務人以101 年度消債調字第 2 號聲請前置調解事件而調解未成立,嗣本院101 年度消債 更字第14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附卷



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依前開規定進行 書面表決,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 中央健康保險局東區分局函覆同意,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高 雄區監理所(台東監理站)因逾期未回覆視為同意,因同意 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過半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已申 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二分之一,而視為債權人會 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核屬盡力清償而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 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 案因每期清償金額與每期分配金額總和有計算上之顯然錯誤 ,為求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 更生方案。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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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