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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14號
TYDV,101,司執消債更,14,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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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蔡慶燁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邱志承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光榮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張國保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鍾世維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黃聖芬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14 0 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元,還款 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1,296,000 元,清償成 數為41.35%,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僅有2009年出產之汽車乙輛,有本院職權調閱 債務人100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 參,是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1,296,000 元,本件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聲請更生,依債務人提出之北區國稅局98、99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勞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及本院調閱債務人100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其98、99及100 年度顯示所得各為64,145元、 54,801元、64,145元,因前開報稅資料難以說明債務人自 行開設之海之屋快餐飲食店每月實際所得究為若干元;又 雖債務人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已列載其民國98年 12 月 至100 年11月收入總額為2,138,184 元,支出數額 為1,950,120 元(參照本院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140 號第 9 、10頁),惟上開可處分所得餘額僅有188,064 元,即 每月平均所得金額為7,836 元,則債務人提出之說明書內 容,恐仍生與實際情形不符之疑慮;因債務人係自行開設 小吃店,命債務人現時提出聲請前兩年之每月營業收入暨 支出明細、淨所得及家庭生活費之統計,顯屬困難,而據 本院於101 年7 月3 日通知當事人到院說明,到庭之債權 人均同意給予債務人4 個月即7 至10月之時間蒐集小吃店 每日營業收入與營業處所房租15,000元、交通費、水、電 、瓦斯、食材、乾貨、設備保養費用及免洗餐具等支出明 細,以作為計算債務人每月淨所得數額之依據,而前開計 算數額亦可認為係最接近債務人聲請前兩年所得淨額之判 斷標準,本院爰以該計算數額作為債務人聲請前兩年所得 每月收入數額。經查,債務人於同年11月1 日到院,提出 海之屋快餐飲食店7 至10月每月營業收入各為101,155 元 、99,285元、125, 515元及155,055 元,營業支出各為80 ,618元、76,763元、82,896元及97,856元,並經其提出食 材、調味料、醬料、瓦斯、白米等各項支出收據共125 紙 附卷可稽,其每月平均淨所得數額為35,719元,聲請前兩 年所得淨額則為85 7,262元,縱不扣除其與依法應受扶養 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已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 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 出,包括電費1,170 元、水費80元、瓦斯費200 元、電話 費1,300 元、電視費340 元、雜費3,000 元、房租5,000 元、健保費659 元、母親扶養費2,000 元、奶奶住院費用 支出2,400 元及伙食費2,000 元,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 出共計18,149元。查債權人往往以行政院內政部社會司公 告之最低生活費,即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 予以計算每名成人之每月支出,若以上開標準予以計算, 債務人個人支出數額僅8,090 元(不包括房租、健保費及 母親、奶奶扶養費),亦僅將早餐與週末膳食費列為必要 支出,則其每月生活費用既顯低於上開數額,可想見已難 要求其再為進一步之減省。就債務人提列之母親扶養費, 其到院陳報有二名兄弟,母親現與二哥共同居住,其每月 支出扶養費2,000 元,母親現無工作收入,父親已過世; 奶奶(14年次出生)因呼吸衰竭、顱內出血併行過顱骨切 開術及高血壓,自101 年6 月19日起迄今需依賴呼吸器、 長期臥床並需專人照顧,現於新興醫療社團法人新興醫院 長期住院插管治療,每月應支出之全責照顧費用12,000元 ,現由債務人與二名兄弟、同父異母的二個妹妹,5 人共 同負擔,每人現負擔數額為2,400 元,但若奶奶病情好轉 ,將轉至安養院照顧,其應負擔之長期照護費用或雇請外 籍監護工費用恐達2 萬多元,其應支出之費用數額將增至 4,000 元以上,並提出診斷證明書與101 年10月門診醫療 費用收據一紙附卷足憑。而據本院查詢其母親勞保投保資 料及100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觀之,債 務人母親名下無勞保投保資料、財產或所得,則債務人之 母親、奶奶既為債務人之血親親屬,其已無工作能力,致 其已無法維持生活,債務人即應盡扶養之責任,又已與其 他義務人共同分擔,每月支出2,000 元、2,400 元並未過 高,可稱合理。
㈢債務人現自行開設海之屋快餐飲食店,每月一日星期六公 休,開設時間為早上9 點至晚上9 點之午餐、晚餐便當販 售,承前所述,債務人提出4 個月即7 至10月間營業收入 與成本明細表,另主張店址近萬能科技大學,因鄰近學生 寒假、暑假、春假、週末與5 、6 月畢業潮等因素影響, 每月收入很不穩定,而觀諸其7 至10月淨所得數額分別為 20,537元、22,522元、42,619元及57,199元,可查債務人 所言確屬為真,故其主張以36,073元為每月收入數額,考 量列入計算之4 個月份已包括收入較少的暑假、開學月份 與收入趨於正常之月份,以前開月份之平均薪資作為債務



人每月所得,可認足以涵括其大月、小月收入,認屬可採 。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 第1 款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 用於清償者,法院始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之意旨,債務 人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 足證其撙節支出且願盡其最大努力來減少生活支出,債務 人既已係展現其盡力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 應予認可。又或有認為,債務人前開統計月份包括暑假兩 個月與開學月份,依統計比例而言,債務人主張之學生寒 假、暑假、春假、週末與5 、6 月畢業潮等因素影響,應 不致其有6 個月之收入較低,依前開假期佔全年比例3 成 計算(12個月中約有4 個月之寒假、暑假、春假及週末等 ),其每月所得應有40,449元{計算式:【20537 +2252 2 +(42619 +57199 )×2 】÷6 =40449 },惟縱以 該數額作為債務人每月收入計算,其仍已係提出收入扣除 支出數額之近80%列入還款,況如債務人所言,尚需將期 中考、期末考及學生畢業季,在校學生較少的情況併同列 入考量,則縱以上開標準嚴格審查,債務人亦屬盡力清償 。再者,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因未列計每期可分配金額 ,為求各債權人清償總金額及每期可分配金額之明確,爰 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併予敘明。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審酌其收 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金額1,296,000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 又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 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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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