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1年度,315號
TYDV,101,司司,315,201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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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沈棱律師(即祐麗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祐麗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再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 第113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6 月15日就任為祐麗 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78 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 展延清算期間各6 個月而至101 年12月15日止(本院101 年 度司司字第152 號裁定),惟因尚待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 知,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准予 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 自民國101 年12月16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2 年6 月15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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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麗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