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1年度,271號
TYDV,101,司司,271,2012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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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葉仁仍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為立中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清算人 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 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又公司法 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 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 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 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 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 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4條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立中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且聲請狀內未附具記載清 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之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選 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正本、股東名冊及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及此等資料送交股東查閱承認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於 民國101 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 年11月1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報清算人之程序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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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中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