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815號
TYDV,101,司催,815,2012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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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克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
    利人(系爭記名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
    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依法背書轉讓或發票人已載明
    禁止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
    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後,將更正
    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
    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
    狀更正為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
    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二、提出有記載發票日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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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