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克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
利人(系爭記名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
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依法背書轉讓或發票人已載明
禁止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
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後,將更正
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
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
狀更正為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
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二、提出有記載發票日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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