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96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昊容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之地址為 郵政信箱,並非債務人住居所,經查債務人蔡昊容戶籍地住 居於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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