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5830號
TYDV,101,司促,35830,201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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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830號
債 權 人 優勝美地健康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乾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坤儀、林聖.
王瓊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500元。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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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