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5508號
TYDV,101,司促,35508,2012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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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508號
債 權 人 楊紫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涂宥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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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