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5152號
TYDV,101,司促,35152,2012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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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152號
債 權 人 柏恩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延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為安廬東方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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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廬東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恩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