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152號債 權 人 柏恩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曄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延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為安廬東方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