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4785號
TYDV,101,司促,34785,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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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4785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乘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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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乘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