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4001號
TYDV,101,司促,34001,201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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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4001號
債 權 人 吳振錐
債 權 人 吳宗全
債 權 人 江敏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玉美(即被繼承人賴傳盛之繼承人)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榮裕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吳榮裕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吳榮裕之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提出吳榮裕之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五、如吳榮裕之全體繼承人均未拋棄或限定繼承,請增列全體繼
  承人為債權人及補正簽章。
六、被繼承人賴傳盛之除戶戶籍謄本。
七、賴傳盛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八、賴傳盛之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九、請提出賴傳盛之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十、表明共同送達代收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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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