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724號
債 權 人 廖經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百倫新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租賃物之出 租人為百倫新業有限公司,古光男乃係以公司法定代理人身 分代公司為出租行為,請釋明請求古光男連帶返還押租金之 依據為何?否則請撤回對古光男之請求,並查明債務人公司 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本院民國101 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12月1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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