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57號
TYDV,100,重訴,257,2012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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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被 告 鄭圖
呂忠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順正呂文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㈠上訴人鄭圖上訴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以下同)4,601,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958
元;㈡上訴人呂忠雄上訴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30,92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276 元;均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各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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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