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行政院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民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呂立群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竺學明
游慶瑞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100 年度重勞訴字第6 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行政院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民醫院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50,728 元(計算式:631,163 +
519,565 =1,150,728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上訴人
竺學明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30,781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1,794元;上訴人游慶瑞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1,971,14
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上訴人行政院退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桃園榮民醫院部分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竺學明、游
慶瑞僅共同繳納61,048元(按:31,794+30,903=62,697),尚
欠1,6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等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