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0號
原 告 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言祥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廖嘉琳律師
被 告 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徐鳳香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解除承攬契約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與被告間之旋轉窯式乾燥爐設備工程合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惟查,被告就同一工程合約 ,另對原告提起解除上開工程合約之訴(即本院101 年度重 訴字第132 號解除承攬契約事件),請求原告返還被告已給 付之工程款等情,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件卷宗核閱屬實,並 有該案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考。準此,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應以上開解除承攬契約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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