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95號原 告 廖淑如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複 代理人 胡碧珊被 告 劉蔡權訴訟代理人 陳凱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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