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52號
原 告 張國皓
張家薇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瓊瑤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張輔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2 月21日下午3 時在本院中壢家事法庭第1法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號)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