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09號原 告 葉麥順妹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被 告 麥良臺被 告 麥良辰被 告 麥慧玉被 告 麥嫣寶被 告 麥嫣美被 告 麥良仁複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被 告 麥良進複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被 告 麥良田訴訟代理人 麥兆興被 告 麥松秀被 告 麥廖綉玉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被 告 麥淑怡被 告 麥嫣月被 告 麥許梅英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麥嘉雲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榮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1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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