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47號
原 告 高志翔
高文雄
高嬌容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今律師
被 告 呂玉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3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高志翔、高文雄、高嬌容之聲明與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呂玉娟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37號刑 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 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