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6號
被 告 柳宗漢
選任辯護人 黃沛聲律師
蔡思玟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36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陳麗芬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