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75號
TYDM,101,訴,175,20121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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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辰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中
華民國101 年10月2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5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原 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 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駱辰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5 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 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 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民國101 年11月12日命其於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而該命補正上訴理由之裁定於 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至上訴人居所地而由上訴人本人親自簽 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該裁定既亦合法送達,所訂 補提理由書期限亦已於101 年12月3 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今 仍未補提理由書,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 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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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