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憶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憶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憶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以100 年度審易字2071號判決及100 年度訴字第547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 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