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446號
TYDM,101,聲,5446,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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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尹維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 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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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