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哲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 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於99年4 月12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 ,於99年4 月12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 正司於101 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 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