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兆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6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0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1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0 年度聲字第17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於民國99年9 月1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 執行中,嗣於101 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12月14日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聲請於受刑 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