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育槿(原名李春松)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7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 1 年3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2月14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01 年12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 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