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301號
TYDM,101,聲,5301,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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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木顯
具 保 人 陳春月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執聲沒字第4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春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陳木顯犯竊盜案件,經 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 刑保工字第 72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案件,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 萬元 ,由具保人陳春月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 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9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 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該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 依法傳、拘無著而遭通緝亦尚未緝獲,又被告於本院裁定時 ,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 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 名)查詢結果各1 件在卷足稽。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已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01 年10月9 日上午9 時10分時偕同 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經送達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時所陳 報之地址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憑, 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 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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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