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220號
TYDM,101,聲,5220,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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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淑鑾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邱國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4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國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 人郭淑鑾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 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 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50號、94年台 非字第3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邱國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法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由具保人郭淑鑾繳納後獲得釋放 ,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1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 於同年9 月5 日確定在案,乃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 行。然嗣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 復拘提無著,聲請人即於101 年11月30日以101 年桃檢秋執 亥緝字第5221號發布通緝,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 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司法警察 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惟受刑 人業經緝獲,於101 年12月4 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 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資料附 卷為憑,足見受刑人雖於聲請人執行中雖曾因逃匿而遭通緝 ,但業已緝獲並發監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 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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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