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217號
TYDM,101,聲,5217,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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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秀梅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林俊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4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 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 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甲○○經判處罪刑確定後,逃匿未到案 執行,聲請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情,有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 籍資料1 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 份、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 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本院 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 1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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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