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201號
TYDM,101,聲,5201,201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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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家銓(原名梁忠孝)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原名梁忠孝)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確定後,於民國98年3 月25日移送執行,嗣於101 年11月30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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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