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富何(原名曾富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原名曾富民)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4 月確定後,於民國94年9 月30日移送執行,嗣於101 年11月30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