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507號
TYDM,101,聲,4507,201212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宇徹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執聲字第2524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一案,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賭博性電動機具、代幣等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同法第266 條第2 項 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甲○○係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1 樓大慶超 商(登記為新頂商行)之負責人,未依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 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竟基於概括犯意,於民國95年間 某日起,在大慶超商內擺設賽馬電子遊戲機具1 臺,並自同 年4 月9 日起,聘僱王裕暉為店員,看管上揭遊戲機具並為 不特定人兌換代幣等工作,使該不特定人以代幣使用上揭遊 戲機具,嗣於同年4 月20日凌晨0 時50分許,為警當場查獲 ,並扣得上揭遊戲機具晶片2 片、代幣200 枚。被告涉犯上 述賭博犯行,為本院96年6 月15日95年度簡上字第169 號判 決效力所及,業經聲請人於95年10月2 日以該署95年度偵字 第18682 、18683 、18684 、18719 、18720 、18721 、00 000 、18723 、18724 、18725 、18726 號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已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核閱卷證無 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 各1 份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賭博性電動機具、代幣 ,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予以准 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後段、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盧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代幣200 枚、賭博機臺1 臺(含IC板2 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