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1年度,20號
TYDM,101,矚訴,20,201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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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矚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欽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145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欽隆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拾叄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古欽隆因犯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 承持刀刺殺陳芳琳之腹部,且有證人周萬明陳芳琳之證述 在卷可稽,復有陳芳琳之診斷證明書及事發現場照片等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本件家暴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其刑責之 重,衡諸常情,通常於遭此重罪訴追之下,常有匿罪逃亡之 虞,故認有刑事訴訟法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羈押之 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9 月13日起執行羈押 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審酌被告已坦 承有持刀刺陳芳琳腹部之情形,另有陳芳琳周萬明周權 隆之證述在卷可稽,並有陳芳琳之診斷證明書及現場照片附 卷可參,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本件被告涉犯為最輕本 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其刑責之重,及被告否認有殺 人犯意之情形,堪認被告恐因規避刑事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 罰之執行而有逃亡之虞,是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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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