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2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順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59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順文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份應補充「第一商業銀行存 款存根聯影本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順文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 4 款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應受之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 2 日之罪。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記 錄及執行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 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 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員訓練之國防安全,兼衡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 款至第3 款及第5 款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5992號
被 告 陳順文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大義里33鄰忠勇街28
3之3號3樓
居桃園縣桃園市○○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順文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 7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7月5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處理,於 其叔叔陳昭匡於101年5月初,轉知其子陳守忠於同年4月11 日收受桃園縣後備指揮部以精誠甲字第230102號(0449)教育 召集令,命令其應於同年5月23日8時前往桃園縣平鎮市○○ 路○○段000號「虎嶺營區」報到,卻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
二、案經桃園縣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順文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二)證人陳昭匡、 劉宛俞於偵查中之證述,(三)雙向通聯紀錄,(四)投遞記要 ,桃園縣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 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陸軍通校後備通信兵群通信支援 第一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名冊附卷可稽,是被告妨害兵役犯 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 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檢察官 郭千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