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1年度,1366號
TYDM,101,桃簡,1366,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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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一萍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
度偵字第2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程一萍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程一萍係居住在桃園縣龜山鄉○○路0 段000 巷00號房屋之 左邊房屋,而楊玲媚則居住在相同門牌號碼之右邊房屋,2 人素有嫌隙而相處不睦。
(一)程一萍於民國100 年10月26日下午4 時36分許,竟基於毀 損之犯意,持燃燒中之金紙朝楊玲媚上揭住處紗窗燃燒, 使該紗窗因火遭燒破一個洞,損壞該紗窗,足生損害於楊 玲媚。
(二)程一萍於100 年10月27日上午7 時50分許,復基於毀損之 犯意,自楊玲媚上揭住處門前,拿取楊玲媚所購置之一雙 拖鞋,放入燒金紙桶內焚燒,損壞該拖鞋,足生損害於楊 玲媚。
(三)程一萍又因對楊玲媚前曾對其提出公然侮辱告訴而心生不 滿,於100 年12月7 日下午3 時2 分許至下午3 時9 分許 間,在其上開住處門口前,不特定之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 處所,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以如附表所示足以貶 損楊玲媚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謾罵楊玲媚。二、案經楊玲媚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燒破告訴人住處紗窗、 將告訴人住處前方拖鞋置入燒金紙桶內焚燒及辱罵告訴人之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毀損、公然侮辱犯行,於檢察事務官 詢問時辯稱:因為風太大,所以金紙才燒到紗窗;又因為該 拖鞋太髒,所以才去燒掉;伊是在房子裡面罵,也沒有當著 告訴人的面罵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 人楊玲媚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明確,且: 1.關於事實欄一、(一)部分,並有紗窗遭燒破之照片1 張( 見100 年度偵字第30674 號偵查卷第16頁)及被告持燃燒中



之金紙朝告訴人上揭住處紗窗燃燒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 張 (見100 年度偵字第30674 號偵查卷第36、37頁)在卷可佐 。雖被告雖辯稱:因為風太大,所以金紙才燒到紗窗云云, 惟依上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所示,當時被告係持燃燒中金紙 面對告訴人住處方向,且將該燃燒金紙靠近告訴人住處紗窗 ,被告上開動作,顯係刻意以該燃燒金紙燒損該處紗窗,被 告上開辯解,顯非事實,不足採信。
2.關於事實欄一、(二)部分,並有被告從告訴人住處門前拿 取拖鞋並丟入燒金紙桶內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 張(見100 年度偵字第30674 號偵查卷第39、40頁)在卷可佐。雖被告 辯稱:因為該拖鞋太髒,所以才去燒掉云云,惟上開監視錄 影翻拍照片所示,該拖鞋原係放置於告訴人住處門前,衡諸 常情,被告應可認知該拖鞋係屬居住告訴人住處之人所使用 ,況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先稱:伊不知道拖鞋係何人所 有云云;其後又改稱:伊以為係伊住處拖鞋被狗叼過去云云 (見100 年度偵字第30674 號偵查卷第29、47頁),被告前 後所述不符,益徵被告知悉該拖鞋係居住告訴人住處之人所 使用,姑不論該拖鞋外觀是否乾淨清潔,被告在未徵詢取得 同意下,即將該拖鞋加以焚燒,被告顯有毀損之故意,被告 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殊不足取。
3.關於事實欄一、(三)部分,經本院勘驗告訴人所提出之監 視錄影光碟,被告確有於其住處門前辱罵上開言語,有本院 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又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 辱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之侮辱他人行為係「公然」為之為必 要。而所謂「公然」,係指使一般不特定之人得以共聞共見 者而言(司法院院解字第1922號意旨參照)。亦即,不問行 為人為侮辱行為之當時,是否確有多數人在場共聞共見,僅 該場合係處於「不特定人所得認識之狀態」,即足成立。故 倘該侮辱行為之實施,係在光天化日之下之公開場所,縱未 有旁人實際在場聽聞,但因已處於不特定人所得共聞共見之 狀態,當與本條之「公然」要件相合。本件被告係在其住處 門口辱罵上開言語,而該處旁有一供人往來之巷道,因此該 處即屬不特定之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應堪認定。而經 本院勘驗該監視錄影光碟結果,被告當時辱罵言詞清楚、音 量非低,則被告在該處辱罵告訴人,已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不論當時有無他人在場,均已符合「公然 」之要件。雖被告辯稱:伊是在房子裡面罵,也沒有當著告 訴人的面罵云云,惟被告辱罵上開言語時,均係站於其住處 門口,且一再提及告訴人姓名,而該段期間內,告訴人尚且 一度從其住處門內探頭對被告說「你繼續罵」等語,堪認告



訴人在屋內亦聽聞被告辱罵言語,被告飾詞圖卸,自非可採 。又侮辱罪與誹謗罪,均為妨害他人名譽之犯罪,亦即均為 侵害他人人格價值之犯罪,惟誹謗罪,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 摘或傳述具體之事實;而侮辱罪,則僅以抽象之言詞或行動 表示輕蔑或予人難堪,並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之事實。參諸「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 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 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倘僅謾罵為娼,並未指有具 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309 條第1 項論科。」 (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參照)、「某甲係當街公然抽象 的辱罵丙婦『偷漢子』,並未指摘丙婦與特定人通姦之具體 事實,應成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司法行 政部(69)台刑(二)字第347 號函參照)。觀諸被告所辱 罵內容,或夾雜有辱罵一定事項之言語,但上開內容均未具 體指明內容、時間、地點等,且對照前後所述,亦難確切得 知所指為何,均尚難認係指摘或傳述具體之事實,故被告上 開言詞,仍屬抽象之謾罵,屬侮辱罪之範疇,一併敘明。 4.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關於事實欄一、(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核被告關於事實欄一、(三)所為,係犯刑 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又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 ,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所謂 「毀棄」即毀壞滅棄,而使物之本體全部喪失其效用及價值 者;稱「損壞」即損傷破壞,改變物之本體而減損其一部效 用或價值者;稱「致令不堪用」係指除毀棄損壞物之本體外 ,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 效用者而言。關於事實欄一、(一)部分,被告持燃燒中之 金紙朝告訴人上揭住處紗窗燃燒,並使該紗窗因火遭燒破一 個洞,則該紗窗之本體部分已損傷破壞,故已屬「損壞」之 行為形態,檢察官認係「致令不堪用」之形態,尚有未洽。 被告以如附表所示等語謾罵告訴人,顯係基於單一之公然侮 辱犯意下之數個接續舉動,並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檢 察官雖僅就被告辱罵「幹、去法院阿,要告什麼,和解了啦 ,要告什麼,楊玲媚…害我大肚子還去法院,你有沒有心肝 ,鬥雞眼,欠你的嗎?…幹你娘,臭機掰…幹你娘機掰…幹 你娘機掰,好膽出來,告什麼?裝什麼攝影機?明天換我來 裝,換我來告你。…楊玲媚,你欺負我,讓我坐救護車回來 ,你是不是人?…幹你娘,臭機掰…鴨霸…楊玲媚不孝啦! …讓你一輩子卡官司,倒楣啦!好膽叫你老公回來,我跟他



拼,楊玲媚…鄉下女人,幹!你再去報警報看看,我沒前科 你報警還是沒前科啦,…幹你娘機掰…三八機你真水喔?奶 像荷包蛋一樣…你兒子挖女生的機掰,全光啟都知道。」部 分提起公訴,惟被告所辱罵其餘部分,與已提起公訴有接續 犯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一併 敘明。被告所犯事實欄一、(一)、(二)、(三)之2 次 毀損、1 次公然侮辱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不睦,即率為本件犯行之動機 、情節、手段,且前已因對告訴人公然侮辱經本院以100 年 度桃簡字第1477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既猶未能記取教訓, 謹言慎行,及兼衡犯後態度,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 害,取得告訴人原諒(告訴人已具狀向本院陳明無法原諒被 告之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 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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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面時間 │ 內 容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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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12月│(被告站在其畫面上方住處門口對著監視鏡頭方向)被告│ │
│7 日下午3 │罵稱:「幹、去法院啊、要告什麼,和解了啦,要告什麼│ │
│時2 分至下│,楊玲媚... 害我大肚子還去法院,你有沒有心肝,鬥雞│ │
│午3 時9 分│眼,...幹你娘雞掰,欠你的嗎?... 三八機啊你,好膽 │ │
│ │出來,幹你娘,出來就來報警,臭雞掰,讓狗互咬,... │ │
│ │還來罵我,對你有什麼好處?... 忘恩負義,AB型喔,幹│ │
│ │你娘雞掰,對你好還不知道,把我當作什麼?... 現在你│ │
│ │是看恁爸衰小是嗎?幹你娘!有膽叫你公公起來、婆婆起│ │
│ │來,我怕你嗎?幹你娘雞掰!好膽出來,我告你公然毀謗│ │
│ │。你有讀書嗎?地址一樣,你告我公然毀謗,告什麼?吃│ │
│ │飽太閒喔?裝什麼攝影機?... 明天換我來裝,換我來告│ │
│ │你。楊玲媚,你欺負我,讓我坐救護車回來,你是不是人│ │
│ │?你是不是人啊,楊玲媚?... 幹你娘,雞掰,好膽給我│ │
│ │出來!... 鴨霸,不孝啦,楊玲媚不孝啦... 幹你娘,我│ │
│ │跟你沒什麼關係,你告三小?讓你卡官司,倒楣是你一輩│ │
│ │子啦,帶兩個小孩上法院,你丟不丟臉啊,楊玲媚?一點│ │
│ │誤會而已,你靠腰靠北是嗎!好膽叫你老公回來,我跟他│ │
│ │拼,楊玲媚... 鄉下女人,幹!」、(被告短暫返回屋內│ │
│ │,再回到門口處)被告罵稱:「你再去報警報看看,我沒│ │
│ │前科,你報警還是沒前科啦,... 幹你娘雞掰」、(被告│ │
│ │短暫返回屋內,再回到門口處繼續謾罵,告訴人自畫面左│ │
│ │側門內探頭出來,回稱「你繼續罵啦」即關上)被告罵稱│ │
│ │:「你繼續拍啦,楊玲媚,... 三八機,你告啦!... 你│ │
│ │煮飯給誰吃?給鬼吃啦!出來啊!... 三八機,趕快叫你│ │
│ │老公回來看錄影帶,... 你真水喔?你吃屎喔?漂亮喔?│ │
│ │奶像荷包蛋一樣,... 幹你娘,後面只有你別人都不能走│ │
│ │喔?... 你三八機只敢在裡面躲著而已,再出來啊... ,│ │
│ │你拿人家的錢,拿多少了都查出來了,看別人要不要告你│ │
│ │而已。」(被告短暫返回屋內,再出現於門口)被告罵稱│ │
│ │:「有錢人還麼俗氣,還虧你祖母這麼漂亮!你兒子挖女│ │
│ │生的雞掰,全光啟都知道...骯髒鬼人。走法院像走廚房 │ │
│ │一樣,你再去告啊,你家有錢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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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