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101年度,3974號
TYDM,101,桃交簡,3974,201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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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交簡字第3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鴻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
年度速偵字第6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鴻鑫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葉鴻鑫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於附件所示時、地飲酒後 駕車肇事,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坪頂派出所對之實施酒測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1.09毫克而查獲情事,並 有酒精呼氣檢測單在卷可參。再按人體呼氣中所含酒精成分 濃度如為每公升0.25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 C)百分之0.05,而①BAC達百分之0.03至百分之0.05時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 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 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 ,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②BAC到達百分之0.05至 百分之0.08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 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 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 。③BAC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 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 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 ,步伐不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 神處於錯亂狀態。④BAC超過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 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 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 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 上開酒精影響駕駛人駕駛能力之研究結果,此經交通部運輸 研究所民國90年9月24日運安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所 79年「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 研究」闡釋明確。本件被告事故經警查獲後所檢測之呼氣中 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9毫克,依上開說明,相當於B AC百分之0.218 ,則其因酒精作用,對駕駛能力之影響已 明顯達於: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 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可見被告因飲酒所引起之生理作用,



其視線、精神狀態、判斷及理解能力,均受到相當程度之影 響而減退,駕駛能力已呈不穩定狀態。再參以被告於駕駛過 程中,尚具體肇致交通事故,且被告為警查獲後,有語無倫 次、含糊不清、身體前後搖擺不定等情,亦無法順利通過於 同心圓間劃圈之測試,此有測試觀察紀錄表在卷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本件飲酒後確實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程度,而仍駕車,至臻明確。
三、核被告葉鴻鑫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 項之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酒後駕車,增加用路人無端風 險,亦有危及自身安全之虞,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 潛在危害不言可喻,況屢經政府對此大力宣導,詎被告前有 1 次酒後駕車之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雖非構成累犯,惟前已犯同罪質 之公共危險罪,竟仍不知悔改,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 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 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身安危,且罔顧公眾安全, 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1.09毫克,顯處 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猶駕駛車輛行駛於 公眾往來道路,並肇致交通事故,危害行車安全,惟念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及兼衡其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 項、第 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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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